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05.19 23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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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行執一字第 0946000518 號
行政執行法 (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)
非現行
第 4 條
行政執行,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。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,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。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,另以法律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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